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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资函[2010]1083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

[接上页]
十一、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提供的贷款。

  十二、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增资的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增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纳入统计。

  十三、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四、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受让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受让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十五、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并购溢折价部分纳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并购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十六、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七、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八、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技术性出资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十九、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二十、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名称变更”、 “注册地址变更”、“合并分立”、“新版换证”、 “遗失补证”、“年检换证”和“其他变更”。

  二十一、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二十二、批准号:应根据发证单位名称,填写本次发证批准证书的编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表号:外资统基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226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填报单位:

  

  进出口企业代码:  年1- 月单位:万美元

  

指标名称

指标值(合计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股权出资

其他

实际投资合计 

 

 

 

 

 

 

 

中方 (小计) 

 

 

 

 

 

 

 

 投资性公司 

 

 

 

 

 

 

 

 外方 (小计) 

 

 

 

 

 

 

 

其中:外方境外出资

 

 

 

 

 

 

 

 外方境内出资 

 

 

 

 

 

 

 

 外方股东贷款

 

 

--

--

--

--

--



  备注:最近一次企业验资报告时间:

  验资机构名称:

  验资报告编号: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经办人:

  

  编制说明:

  一、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主要统计依据,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实际投资合计:系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金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其中外方实际投资部分为外商出资额。

  2、外方境外出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缴纳的来自境外的出资额。撤资应作为扣减项。

  3、外方境内投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缴纳的出资额,包括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以及其他所取得权益的投资。

  4、外方股东贷款:是指报告期当期内外国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本金和针对外国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包括债券和信贷。外国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外国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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