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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审计局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范围与内容

  

  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的意见》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内容构成及审计署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全部政府性资金是指以政府的公权力来归集并且政府有权使用或者承担责任的资金,收入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政府部门凭借法律法规赋予的公共权力取得的税收收入、政府性基金、罚款和捐赠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二是政府部门凭借公共产权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出让金、政府性收费和特许权收入;三是由政府部门管理、需要承担最终支付责任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障金;四是政府部门直接或其投融资机构通过担保、借贷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主要包括外债、借入上级财政资金、国债转贷等财政部门债务;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用于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投入的债务资金等。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以总量规模为着眼点的全部政府性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和体现各类政府性资金审计要求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㈠全部政府性资金专项审计调查

  

  每年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开展一次全部政府性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按照全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内容,摸清总量规模及增长情况、收支结构变动及结余情况。在此基础上关注财政、地税部门组织各项收入的真实、完整、合法和效益,关注政府性资金特别是预算资金的分配、批复、资金转拨的内控制度的规范、透明、公正,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合法、合理和效益,分析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设置及使用的合理性。每年要对一定比例的部门综合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效果进行重点审计和评价。

  

  1.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包括: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核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前年度土地出让金、国有资本经营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各类专项资金(社保资金、偿债基金、支农资金、扶贫救灾、粮食风险基金、财政周转金、产权基金等专户收支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务、其他财政收支。

  

  2.审计重点

  

  ⑴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收支规模、结构及管理情况。主要审计各类政府性资金是否归口财政部门管理,核算是否合规准确,使用是否符合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是否逐年规范。

  

  ⑵预算执行总体情况。主要审计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年中对各部门资金追加调整情况,各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超收收入的分配和预算调整情况;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及执行总体情况,一般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及结构情况。

  

  ⑶预算收入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性。主要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征管情况以及各项政府收入的减免、返还、退库情况;地方税务部门组织的各项税收的征管情况和执行税务稽查情况。

  

  ⑷各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体制补助、均衡性转移支出、结算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的项目依据、基础数据、结算办法,并对转移支付项目的合法、规范和透明作出评价。与市、县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检查市本级、各县是否将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效益情况,是否存在滞留、移用等问题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⑸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效果。福州市局对市本级一级预算执行部门一般每3年轮审一遍,县区局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是检查部门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是否涵盖部门或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部门预算是否细化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并细化到按预算科目划分的各支出功能。二是检查支出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违法违规支出行为;分析支出结构,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符合部门政策目标,评价资金使用绩效。三是对二、三级预算单位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延伸审计,重点对下属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以及资金结转结余和暂存暂付情况、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对外投资情况、遵守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收费、一级预算单位支出向二、三级单位转移、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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