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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七)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未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的残疾职工不得计入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也不得计入福利企业退税残疾职工人数。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农村残疾人参保对象由市残联与试点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其中市残联和试点区政府各承担50%。

  (八)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要逐步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企业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争取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特教学校建设的项目,加大投入,加快市特教学校和市培智学校的改造,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依托市特教学校开展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举办盲童、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将特教学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纳入市级教师招聘范围,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编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完善扶残助学措施。对贫困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费用实行减免和生活补助;特殊教育机构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民政部门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提高享受“两免一补”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活补贴标准,确保有能力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对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助学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给予学费减免或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各地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建设一批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设施,体育彩票公益金市级留存部分要按一定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建设一批适合残疾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并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在市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增加和完善图书室藏书、电脑网络及语音设备等硬件配套设施。定期举办全市性的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全省、全国残疾人重大比赛活动。市政府对在省级以上文学、艺术、体育赛事中获得一等奖或金牌的残疾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一)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实现足额征收,加强监管,完善预决算制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市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优先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

  (十二)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人社部门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免费培训,残联补贴残疾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定向、订单培训。在农村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中,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切实增加残疾人收入。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 对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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