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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十九)发挥残疾人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区残联要配备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街道、乡镇要健全残联组织,配齐配强残联理事长,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村(社区)要成立村级残疾人协会,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加强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和康复服务专业机构与队伍建设。解决好残联工作人员待遇问题,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

  (二十)加强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市、区残联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残疾人干部,各级残联机关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上级残联要协助地方党委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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