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配备无障碍设施。小城镇、农村新社区建设中要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市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节目,报社、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十五)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到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加大对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投入,逐步建成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加快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区级应建设800平方米以上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新社区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每个社区应建设一定面积的残疾人康复室,免收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各项行政性收费。 七、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街道、乡镇、村(社区)党员干部要结对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在全市开展“爱心系列”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潮之中,共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十七)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鄂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检查,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市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区、街道、乡镇成立相应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维权力度。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要配备专门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按一定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各地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统筹安排本级残联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对残联开展残疾人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