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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政办发[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和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四)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六)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博、新闻出版及版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文博、新闻出版及版权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国家和地方拨付(筹集)的文化建设经费;参与规划、实施全市性重点文化项目建设;监管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使用、公益文化(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戏曲基金的使用。

  

  (三)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繁荣发展黄梅戏、杂技等艺术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推进城乡文化创新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演出活动;组织、管理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工作。

  

  (四)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和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交流与合作;规划、指导、协调动漫和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六)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指导监管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生产制作;指导、监管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全市城乡电影放映网的建设;监督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

  

  (七)综合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全市重点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鉴定等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国家、省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

  

  (八)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及重点设施建设,扶助农村和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九)拟订文化广电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科技信息建设;统筹规划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依法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督,按规定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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