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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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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主体责任,应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配足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

  

  (四)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服从建设单位统一指挥和协调。

  

  (五)组织制定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六)严格按设计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七)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档案。

  

  (八)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有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领导值班和轮流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级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的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监理业绩。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与报告责任。监理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程结束后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并承担相应安全、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矿井进风井和回风井贯通时,必须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

  

  (三)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穿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矿井永久排水系统应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并投入使用,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六)在两个安全出口形成前,必须确保有两个井口具备提升人员的能力。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石门揭煤必须使用专业化施工队伍。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等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不断加大瓦斯和水患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施工安全,为矿井投产后实现“采、掘、抽”平衡和采掘正常接替提供时间、空间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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