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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教[2010]38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0〕3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分类采用分期拨款、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后直接拨付,非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行政部门,再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二章 分期拨款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以分期拨款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分期拨款项目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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