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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教[2010]38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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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和审计。

  

  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一般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与会计年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科技行政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并进行立项审核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在人代会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尽早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需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鼓励项目立项后,利用自有资金、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拨款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书。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如实报告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分期拨款项目首期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款。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结余资金较大的,省科技厅可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调减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建立经费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全过程,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或省财政厅已下文补助经费的省级科技项目仍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县(市、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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