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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16%。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参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按实列支。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提代支。 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津补贴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九条 在项目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申请分期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分期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