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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是均等化免费计生技术服务。外来育龄妇女凭服务卡,可就近到当地计生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放环、取环、流产、结扎和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服务。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获得的免费服务率逐年提高,2012年达到95%以上。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检率达到90%以上。 三是均等化“无偿、低偿”生殖健康服务。将流动育龄妇女纳入生殖健康项目服务,定期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做好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管理,落实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制度,及时更新,并实行网络化管理。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温馨、舒适、方便、快捷的居家式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使其享受“无偿、低偿”的生殖健康服务和妇科病治疗。 四是均等化免费避孕药具供应和随访服务。科学合理设置计生药具发放点、投币式售套机,提高避孕药具可及率,形成“发、取、送、购”多种形式为一体纵横交错、无缝覆盖的发放模式。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 五是均等化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加强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和普及,为流动育龄人口免费提供宣传倡导和咨询服务,使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妇女获得出生缺陷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服务,服务率达到80%以上。组织开展婴幼儿早期启蒙活动。做好宣传倡导,防止发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证母婴安全。 六是均等化奖励优待和生育关怀救助服务。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对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妻,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完善外来育龄妇女住院分娩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定点医院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保障外来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将关怀流动人口纳入生育关怀系列行动。强化利益导向,积极开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进行救助和帮扶。 加强人口计生与相关政策协调,使流动人口获得子女教育、技能培训、医疗、社保、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福利等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进程。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工作统筹管理、综合决策体制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协调的常设机构,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与户籍管理、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制定和完善均等化服务相关公共政策,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工作合力。 健全出租房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市场、暂住人口、流动育龄妇女、流动党团员等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将公共服务享受资格与户籍制度剥离,稳步推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有序推进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政策,激发流动人口积极参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不断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政府相关部门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需求,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 切实增强村(居)流动人口服务力量。加强村(居)便民维权工作,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立足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村(居)工作人员职责。满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村(居)工作人员或公益岗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流动人口集中的村(居)、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发挥基层计生协会会员和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在村(居)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倡导工作,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统计、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的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和动态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预警监测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支撑。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