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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努力杜绝产生新的道路安全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安、交通部门要对道路施工审批严格把关,加强对施工期间的日常监管,既要重视事前审批更要重视过程的监管。对“康庄工程”通村公路,在规划设计上要坚持“近村不进村”的原则,尽可能绕开村庄和集镇。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实施,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同步安装路口视频监控或电子警察。将园区道路建设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和使用。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6.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公路建设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优先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17.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要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和改装汽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委托乡(镇)交警中队代办,推行“服务下乡”模式。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小客运整治与规范工作,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18.全面深化“平安农机”建设活动。认真总结近年来“平安农机”建设工作经验,将“平安农机”建设纳入到平安创建体系,拓宽创建范围,提高创建成效。加强对现有“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投入机制、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制度以及驻甬外省籍拖拉机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投入,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推进监理业务规范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建设,有效构建、逐步完善“警农协作、信息互通、执法联管”机制,提高农机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 19.实行重点营运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公路客运车辆,工程车辆和出租客车等五类车辆要实行强制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纳入市交通安全动态gps监控中心,实行统一管理。采用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的模式建立市交通安全动态gps监控中心。建立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企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监管的工作格局。对应安装未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相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市场准入证。市交通安全动态gps监控中心要定期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市交通安全动态gps监管中心提供的监控信息,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信息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信息,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的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信息,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20.强化重点营运车辆驾驶人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向社会提供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要逐步建立完善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制度。宁波保监局、保险协会、公安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强制保险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