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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 〔2010〕21号),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在辅助性岗位工作,但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为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坚持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尽力而为;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将 “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条件

  申请参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满3年、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吉林省城镇常住户口。

  (三)2010年11月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资金筹集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基础,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按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配套缴费。

  (一)个人缴费。

  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5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 (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行业单位缴费。

  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行业单位和中直、省属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到位。

  (三)政府补助。

  企业、行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或因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无力缴费的,由原企业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市 (州)、县 (市、区)政府补助资金可依据参保人员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能够提供原始资料证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补助资金协议,缓交期限为3年。

  2不能提供原始资料、经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到位。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到位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应先交50%,剩余部分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2年内交齐。缓交协议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满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金额除以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月数。

  “五七家属工”参保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进行,但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五七家属工”缴费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

  附件: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以下称企业所在地)市 (州)、县 (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 (州)、县 (市、区)人社部门申报。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保人原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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