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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22.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三、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实行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2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各级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现有化工企业要做好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迁入。 24.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5.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要按照《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威政办发〔2008〕55号)的要求,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08〕28号)的规定,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批复结案后15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 26.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27.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和新建企业,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及未经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各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 28.严格执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度。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在年内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要立足实际,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督促重点企业跟进,形成市、县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各级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加强区域性救援队伍和基层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29.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将“打非、治违”纳入制度化轨道,实施常态化管理,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地方政府要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0.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