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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1.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类园区也要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与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机构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3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四个创建”活动,即创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市、区)”、“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活动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33.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工作联络、工作例会、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沟通协调,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08〕91号)关于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对辖区、行业和领域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35.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6.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各级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要坚持领导干部下基层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每两个月一次,县级和镇级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37.加强安全目标考核。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镇(含街道,下同)不能参加年内评优树先活动;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市区、发生较大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当年不予提拔重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当年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优活动。 3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市区、镇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镇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40.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