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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0〕7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

  

  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6、离休统筹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必须使用离休统筹人员社保卡为其办理转诊手续。

  

  离休统筹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离休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7、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离休统筹人员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结算,待系统恢复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重新办理费用结算。

  

  8、离休统筹人员需要退费的,须持社保卡和结算单据到费用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住院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1、离休统筹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时,其所持有的《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自动作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离休统筹人员入院当日使用社保卡为其进行入院登记,并留存离休统筹人员社保卡。

  

  2、离休统筹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社保卡返还离休统筹人员。

  

  3、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完成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4、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结算数据后,可打印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相关表单,按要求持相关材料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5、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离休统筹人员办理入院登记后,因故需要撤销入院登记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

  

  6、离休统筹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办理转院手续。

  

  离休统筹人员办理转院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离休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7、离休统筹人员需要退费的,须持社保卡和结算单据到费用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离休统筹人员丢失(损坏)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期间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已发社保卡离休统筹人员申请补(换)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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