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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地质灾害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的自然灾害之一。多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地质环境比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面积大,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位于山区农村的群众易受地质灾害威胁。当前,我市已掌握的地质灾害点共246处,其中,影响常住人口的共181处,直接威胁4000多人。近几年来,由于受极端异常天气影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活动频繁,大量人为活动改变地质环境,加剧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诱发,工程性地面沉降也成为我市区域地面沉降新的制约因素。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基础不扎实、专业技术力量缺乏、责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今年我国又相继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再次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敲响了警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性、防治任务长期性和防治工作艰巨性,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继续提升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防灾意识,以良好的地质环境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二、明确责任,努力形成统一有序运转高效的防治工作体系 (一)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管理格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两级要建立和完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防治工作。防治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创建工作的要求,在职能部门设立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科室和地质环境监测站等专业防治机构。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巡回检查、编制预案、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移民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乡镇(街道)建制的管委会要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工作的要求,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灾害点监测人员和相关工作措施。 (二)要明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部门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 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职能,要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努力提高预报准确率;交通、铁路、建设、旅游、教育、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分别组织指导做好各自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等工作;防汛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三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 (三)要明确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按《条例》规定组织验收。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治理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 (四)要健全并严格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建立起涵盖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防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奖惩。逐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防治工作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