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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 “小金库”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顽疾,危害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令禁止,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要求彻底清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建立高效廉洁的税务机关,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内审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廉洁的税务机关,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保障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局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小金库”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源头治理,注重预防;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严格执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和局机关规定办理财务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单位发生“小金库”。 第六条 局机关各单位防治“小金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防治“小金库”责任制,明确一个处室负责日常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处级、司级领导认真审核把关,查看报销凭证,询问开支情况,保证支出事项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三)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接受外单位以赞助、补助、捐赠或其他任何名义给予的资金、资产; (四)积极配合外部门或总局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审计,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完整提供资料。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督察内审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防治“小金库”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审计、监督、处理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督察内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局机关各单位开展防治“小金库”工作; (二)及时传达上级单位和总局领导对防治“小金库”工作的要求; (三)认真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将“小金库”问题作为审计重点内容之一; (四)建立与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行日常审计、跟踪审计; (五)如实报告审计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并督促整改,需要移交监察局处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 (六)针对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防治“小金库”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财务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二)指导并督促局内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确定各项收入的归属,保证各项资金会计核算主体的正确; (三)督促局内各单位规范预算管理,保障局机关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所需资金; (四)参与总局机关“小金库”综合治理工作,配合督察内审司开展“小金库”专项审计工作; (五)根据出现的新问题,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配合有关单位制定防治“小金库”的措施。 第十一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防治“小金库”监督制度,开展“小金库”监督检查; (二)受理群众举报信件,及时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