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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2.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13.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综合规划司、人事劳动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1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15.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6.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分工负责,质监总站配合) 17.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公路局、水运局、质监总站负责,有关司局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8.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进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综合规划司、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配合) 19.推进公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公安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民航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涉及我部工作由综合规划司、安全监督司牵头,公路局、水运局、道路运输司、搜救中心、公安局、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配合) 20.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21.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22.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3.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