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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安监发[2010]78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24.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安全监督司、监察局配合)

  25.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26.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中央编办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2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28.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29.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财政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财务司、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30.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财政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财务司、道路运输司负责)

  31.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牵头,部内财务司、搜救中心负责)

  32.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人事劳动司牵头,有关司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33.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综合规划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34.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35.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36.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监察局牵头,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37.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监察局牵头,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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