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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38.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监察局牵头,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四)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39.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监察局及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40.及时公告已结案的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监察局、海事局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