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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4+106;106=107+108+109+110;201=202+208+209+210+211;202=203+204+205+206; 301=302+308+309+310+311;302=303+304+305+306。 (二)城市房屋拆迁情况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汇总报送(同时报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数据)。 2.统计范围是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 3.本报表为季报,各指标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数据。 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第四季度报送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关系: 102﹥103;104﹥105;202﹥203;204﹥205;302﹥303;304﹥305;401﹥402;403﹥404;501≥502; 503≥504。 四、指标解释 (一)房屋登记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 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情况 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在统计范围内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2.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3.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两户或两户以上合用一套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4.非住宅 指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 5.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6.商业营业用房 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7.工业仓储用房 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如厂房、仓库等。 8.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9.私有住宅 指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三)本年登记情况 1.本年登记在国有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2.所有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3.所有权初始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4.所有权转移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5.所有权变更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6.所有权注销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其中包括拆除房屋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7.拆除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因房屋拆除而进行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8.抵押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9.地役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地役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0.预告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预告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1.其他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2.本年登记在集体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