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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内国有土地上的全部房屋。 五、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年报制度。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 七、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三、调 查 表 式 房屋概况
四、指标解释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 房屋状况 1.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统计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2.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3.私有住宅 指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 4.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5.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指报告期内由于拆除、倒塌和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 居住状况 1.居住人口 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非农户籍人口。以当地公安部门的非农户籍人口统计为准。 2.居住户数 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并与非农户籍人口数相对应的户数。“户”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口簿即一户。统计单位:户。 3.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附件3: 统计联络员报名表 单位名称(局公章):
注: 1.统计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本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和《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按时将房屋登记情况、城市房屋拆迁情况、房屋概况3张报表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报名表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2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王宏宇 安 瑞 电 话:029-87294714 传 真:029-87293460 邮箱:fcc@shaanxijs.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