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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逐步实行检测试验数据的实时上传监控制度,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注册执业人员责任。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施工单位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二、严格实行四项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原件,并留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和质检员个人相片及个人的签名式样。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必须经法人公司的文件确认,名单上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提供的名单一致。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应以彩色打印形式在施工现场公布。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书面授予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的管理人员相应的管理职权,将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授权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在施工现场公示。无上述管理人员签字及送审的工程验收资料、整改的回复报告、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申报材料等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的管理人员均应到场。上述人员不到场的,视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并对验收结果不予认可。 依法严格限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职项目数量。每个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负责人只能担任1个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和施工员、质检员。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1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经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最多不得担任超过3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且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持证明材料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严格实行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质量安全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质量安全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质量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闭合,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安全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