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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管[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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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企业资质动态抽查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质量安全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质量安全履职工作不到位。

  

  (三)严格实行检验评定制度。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如实填报检查情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对于分部验收核查,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评价报告。验收数据的测量及核查的过程要有录像、相片留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逐套验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在实施过程中有足够的现场核验时间,以保证验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验收数据及相关录像、相片等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范围,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未按要求提供原始检验资料、验收结论不具备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应向备案机关提出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议。

  

  (四)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试块表面应以刻写的形式标明设计强度、制作日期、结构位置和见证人姓名、编号。

  

  桩基检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共同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设计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测方案应报送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监理人员要对静载和高应变试验设备(包括配重块、钢梁、千斤顶及高应变重锤等)的进场、桩基试验堆载以及最后一级加载的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做好原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签认见证确认表。最后一级加载前48小时应通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便实施监督抽查。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进场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来样,凡能自动采集的试验都必须自动采集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不合格试验台账,并及时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材料管理机构要在各方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加强对工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的抽查。未按规定取样、见证、上传数据、桩基检测未提供影像资料和监理见证确认表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完善质量安全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督查。监督检查是督促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力措施。我厅每年至少开展4次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适时开展事先不告知的、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巡查、抽查情况;对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情况。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所辖县、区进行至少2次层级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至少应在3个月内把辖区内的工程抽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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