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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审前报省政府批准,每次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国资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评审管理办法,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七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等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