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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0
【实施时间】 2011-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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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及经查证属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不再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具体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价工作按《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本届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0家)。(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综合评价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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