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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0
【实施时间】 2011-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出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评审程序各工作环节所规定的办理期限。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市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曝光。该企业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因质量问题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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