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人保发[2010]13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省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市(地)、县(市、区)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对高级比例的控制,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市(地)属事业单位,市(地)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县(市、区)属事业单位。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承担科学研究、创新实验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任务、高技能人才密集且一般性劳务工作已经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

  1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以不再设置相应的技术工或普通工岗位。

  (四)特设岗位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经一定程序批准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视具体情况确定。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报市(地)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岗位条件,由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制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