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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7、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28、岗位设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 (2)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地)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核准制度。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市(地)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地)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4)省政府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0、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岗位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32、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3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4、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 3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36、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并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被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8、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相应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高等级岗位和一、二、三级工勤技术岗位的设置。 七、组织实施 40、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