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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市、县(市)、街道(乡镇)、社区面向群众、驻小区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流程,力争2015年前建成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以市、县(市)为单元的社区信息服务系统,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改善社区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推进社区内部管理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对社区建设经费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费以及人员报酬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从2011年起,城区社区年工作经费争取达到55万元,县(市)社区争取达到5万元,省财政按原标准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对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补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社区财务专账,各级财政列支的社区工作经费、社区服务收入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均纳入专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定期向社区居委会及广大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七、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州)、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要建立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街道(乡镇)领导干部社区包保机制和联系点,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从社区应有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省政府每三年组织一次和谐社区建设评比表彰活动。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会等群众组织的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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