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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10]21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省减灾委组织实施。

  

  2.2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等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风廓线仪及能见度仪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卫生、安监、海洋渔业、海事、民航、电力和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专用海洋气象广播短波电台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地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通知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3.3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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