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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10]21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3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山东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防旱部门依据《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海洋灾害,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山东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企业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商务、铁路、民航、通信管理、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外事、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省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台风、海上大风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海洋渔业、海事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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