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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的要求,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的要求,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次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本次商品房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设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大中副局长为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厅江小群副厅长为副组长,省工商局合同处、市场处、消保处、竞争执法处、企业处、法规处、信用信息处、直属分局、经检总队、省消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建设监察总队为成员的全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合同处,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负责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整治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 二、工作目标 (一)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重点纠正一批不合法、不公平的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 (三)有效遏制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对象 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二)范围 1.各类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 2.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内容 依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专项整治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3.格式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重点监督以下类型的格式条款: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者明示的; (2)未明确、完整提供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却在认购书、预订书等中要求购房者签字确认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提供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物业管理等中规定的内容,损害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广告、提供的图纸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规定,却规定上述内容为要约邀请或不得视为合同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