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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建发[2010]50号)


  

  各市(州)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

  为确保实现省委九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在“十二五”期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目标,指导各地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共同组织编写了《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及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原则。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要围绕改善和提高城乡人居生活环境质量、削减生活垃圾污染、保护环境展开,努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原则。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06年-2020年)》实施。村、镇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划。全省城乡均应结合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与情况,因地制宜地建设具有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和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鼓励垃圾资源再利用。

  二、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布局

  (一)县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每个县(市、区)至少应建设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或压缩中转站;在经济和交通许可的地区可以几个县城建一个垃圾处理填埋场。尚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评价标准的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厂(场)要抓紧改造达标。尚未建成县级无害化处理厂(场)或压缩中转站的,要抓紧建设、投运。

  (二)镇设垃圾中转站,配备清运车。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垃圾中转站,垃圾量大的单个乡镇或几个连片乡镇根据经济水平,有必要的可考虑配备小型压缩中转站,并配置村收运、镇转运的垃圾专用清运车。

  (三)村建垃圾中转房,配备保洁员和保洁车。根据村庄规模和规划,每个行政村或几个自然村设置若干个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房,每150户左右配1名保洁员和1辆保洁三轮车。

  (四)户配垃圾箱。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一户或几户配置1个垃圾箱。

  三、城乡生活垃圾主要处置方式

  (一)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全部运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平原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的乡镇、村庄,生活垃圾处理应推行“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置”方式。

  (三)离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较远、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镇、村庄,应按照“适当集中,连片治理,区域共享”要求,分片区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方式,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处理设施布点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四)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乡镇、村庄,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的方式,逐步实现垃圾处理设施从无到有的过渡。

  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项目建设程序

  (一)规划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编制:

  1、各市(州)和县(市、区)编制应依据《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发展规划(2006年-2020年)》,编制本地行政区域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2、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在选址报告书基础上编制,厂(场)址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范要求。

  (二)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审批和项目建设应履行以下程序:

  1、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应报上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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