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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填埋场场底防渗层上应设渗滤液排导砾石沟和穿孔导管。穿孔导管最小直径不能小于200毫米,宜选用坚固耐腐蚀管道。为防止砾石嵌入土壤,粘土沟及周边应铺设300毫克/平方米土工布。同时,应根据场底大小确定是否需要支管布置;场底应保持一定坡度,以防止积水。 (6)填埋场应设气体导排系统,导排管应随堆体上升而逐渐增高,所收集到的甲烷气体应尽量采用燃烧方式处理。 (7)填埋场应设雨水收集截洪沟,场内填埋区域和未填埋区域应雨污分流,减少雨水进入填埋区。 (8)填埋场应设储存池收集渗滤液,池容应满足各降雨条件下的储存要求,并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减少污染。为有效减少渗滤液,降低处置费用,应采用分区填埋分区覆盖的方式,也可在填埋区域设置防雨设施。对于景区、水源地等敏感地区,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困难的,应送城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集中处理。 (9)为保证填埋堆体稳定,填埋场应采用场底逐层填埋方式,不允许坡面直接倾倒方式。 (10)填埋场达到填埋高度后应进行封场处理。 (11)填埋场应做好道路组织,盘山道路应满足重车运输要求。 4、填埋场废弃物入场要求。应严格防止以下废弃物进入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 (1)为保障堆体的稳定性,避免阻塞渗滤液收集系统,应防止含水量较高的污泥进入填埋场。 (2)未经处理的各类粪便、污水及液体废物不得进入填埋场。 (3)工业废弃物不得入场。 (4)城市生活垃圾不得进入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 (5)农业废弃物应尽量分选,综合利用,控制入场。 (6)农村医疗垃圾、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肥料及其包装和其它危险废弃物、废旧电器不得进入填埋场。 六、落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各地要加快体制创新,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养分开的原则,对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服务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造,使之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或委托管理制度,将包括垃圾收集、分捡、储运、处理等作业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或管理权,推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放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金、国(境)外资金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分类指导,大力推进设施建设;要完善镇乡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管理机构,建立农村保洁队伍,保证常态化运行。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规定,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地方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或用于垃圾处理收费运行成本的补偿;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用电,要按优惠电价执行;对设施建设和运行中涉及的收费予以减免;新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予以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对列入《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点方案》的设施建设,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各地要按“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各方配合”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方针,积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源头减量,为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奠定基础。同时,要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