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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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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查批复后,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范围内的乡镇、村庄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但对环境敏感地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需要,确定是否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乡镇、村庄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和验收。

  五、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技术要求

  (一)垃圾收运

  应在乡镇、村庄建立完善的收运体系,包括:垃圾池(桶)、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量大的城乡或片区可设压缩中转站)等。中转站的污水应有收集管道,并送就近农村沼气池及其它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垃圾运输设施主要采用专用人力收集垃圾车、垃圾收集机动三轮车、专用垃圾运输汽车等。

  各地根据垃圾运输量合理安排农村乡镇、村庄垃圾收运与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工作。

  (二)垃圾处置

  1、垃圾分选及堆肥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中农业废弃物较多,垃圾收运应尽量避免收集农业废弃物,以减少运输和处置的工作量。有机物及农业废弃物的分类主要由农户实施,保洁员监督。对于农村废弃物及有机物可采用堆肥或沼气发酵的处理方式。堆肥处理农村垃圾以分户为主。

  2、垃圾卫生填埋及垃圾焚烧。城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颁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应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焚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技术处理规程cjj2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偏远乡镇生活垃圾,应采用有机物堆肥处理,无机物填埋,以及其他具有污染防治功能的处理方式。塑料、玻璃等应采用集中资源化收运方式,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现阶段,村镇不宜建设简易垃圾焚烧设施。

  (三)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规划原则和建设及相关要求

  1、规划原则。根据我省的自然地理条件,以下乡镇(区域)不应建设农村垃圾填埋场:

  (1)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 方式已覆盖的乡镇。

  (2)城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但服务范围已经包含的乡镇。

  (3)平原地区乡镇边界距城区25公里以内(不含25公里)、距城区垃圾处理设施30公里以内(不含30公里)的区域。

  (4)丘陵及山区乡镇边界距城区20公里以内(不含20公里)、距城区垃圾处理设施25公里(不含25公里)的区域。

  2、建设要求。距离城区远,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在50吨以上的乡镇(区域),应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及相应规范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也可考虑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送县城集中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垃圾处置规划及城镇规划。

  (2)场址不应建设在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考古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要地及其它保护区内。

  (3)场址防洪应按不低于50年一遇标准设计,并处于水库、湖泊及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以外;山谷型填埋场汇水面积需较小。

  (4)场址需避开的区域是: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坍塌、滑坡及隆起地带;活动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活动坍塌区;湿地;未稳定的冲沟等。

  (5)场址距离周围人群聚居区应不小于500米的防护距离。

  (6)场址应具备一定天然防渗条件,地下水最高水位应位于填埋场场底2米以下。

  3、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安全及污染防治要求。在安全及污染防治方面,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防渗、导渗、雨污分流及渗滤液导排收集等设施。

  (2)为防止垃圾场自燃,与周围树林区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

  (3)填埋场场地可采用渗透率较低的粘土分层压实,场底压实后粘土厚度不得小于1米,边坡粘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压实密度应大于90%。

  (4)填埋场地下水较浅的,应在粘土防渗层底部下1米铺设地下水排水砾石盲沟和排水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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