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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 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规范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印发,请各地统一严格执行。对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 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 (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发布。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改变已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五)使用单位的相关要求;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