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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09]14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接上页]


  (6)受灾地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到一线指挥,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到应急避难场所或临时安置点,保持道路畅通,做好灾情收集和供水、供电、通信、医疗、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7)依法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6响应终止

  

  地震影响基本消除,地震应急处置基本结束,灾区基本恢复社会秩序,由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适时宣布响应终止。

  

  


  5 信息报送与发布

  

  5.1震情速报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2.0级以上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准确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同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

  

  5.2灾情速报

  

  震后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迅速收集全市基本灾情,及时汇总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

  

  5.3震情、灾情发布

  

  震后30分钟内由市抗震指挥部决定发布震情,宣传组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后2小时内由市抗震指挥部决定发布灾情,宣传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我市受灾范围、伤亡、社会现状及救援情况,同时发布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6 后期处置

  

  6.1调查和总结

  

  市抗震指挥部协助国务院或省抗震指挥部完成地震灾害调查及抗震救灾工作总结。

  

  6.2过渡性安置

  

  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6.3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经现场抗震指挥部登记备案,有组织地参加抗震救灾的志愿者救援人员,当地政府可以从救灾经费和物资中适当给予生活和救援消耗物品补助。

  

  


  7 保障措施

  

  7.1应急保障

  

  7.1.1物资保障

  

  配备必要的地震灾害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灾资源数据库,存储各类救援抢险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度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经信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公安、武警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准备,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运输。

  

  商务、粮食部门要做好肉、蛋、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确保震区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经信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急救药品保障工作和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7.1.2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公安、武警、民政、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电力、通信、卫生、民航、铁路等部门和重点工矿企业、学校、医院、城镇社区要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震时紧急救援和应对工作高效有序。

  

  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居委、村委会组建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省属部门、驻肥单位、工厂企业、学校、金融单位组建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

  

  7.1.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应急、民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保障应急期间群众紧急疏散和避难的需要。充分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2应急救援专家指导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人力资源,建立地震、地质、建筑、工程、结构力学、危化品、机械、消防、水利、电力、气象、医学、卫生防疫等有关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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