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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3-21
【实施时间】 2009-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 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海口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林业发展,解决我市集体林地、森林和林木长期存在的权属不清、责利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南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是我国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丰富和完善,是从耕地向林地的延伸和扩展,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机遇和途径。林改的实质,就是处理好林业生产关系不断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把市场机制充分引入林业经济,建立现代林业发展机制,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林改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农村林业产权制度,化解农村林权矛盾,放活林业经营权,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解放和提高林业生产力,实现林业可持续经营、强化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环境得保护为目的,以明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为重点,以完善林业承包、放活经营和调整利益分配为内容,以健全服务、配套改革、强化科技为手段,转变管理职能和方式,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实现海口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农村和谐,努力把海口建设成生态省会城市。
  
  (三)基本原则。
  
  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的原则;
  
  2、确保稳定,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
  
  3、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协商的原则;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式多样的原则。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范围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调整和完善各类不合理的林业经营体制。其范围是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集体商品林地及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我市共有集体商品林地83.5万亩,集体生态公益林14.6186万亩)。国有林地及其森林和林木、集体生态公益林地及其森林和林木暂不列入改革范围,但要确权发证。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林地规划,稳定自留山政策,完善责任山政策,认真解决林地分配不均问题,妥善处理承包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租期过长等“三过”问题。要按照“先内后外、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一)调整完善林业经营体制。
  
  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调整和完善林业经营体制,明晰落实经营主体,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稳妥处理林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
  
  对林地承包合同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应给予维护。但还没有核发林权证的,须及时核发,确定权属。
  
  对林地承包合同符合国家规定,但存在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租期过长问题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对林地承包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终止合同,收回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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