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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的监控,协调本市地产救灾物资、商品的生产和供应。 市建委: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市交通委: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农委: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市双拥办:协调驻青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青岛警备区: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处置、打捞和消除工作;指导海上养殖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市卫生局:根据灾区情况,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状况;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市安监局:组织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以及人防专业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市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地震局:将地震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 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救援,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接收社会捐赠。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1.1各级政府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实现。 4.2物资准备 4.2.1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机制。 4.2.2市、区(市)、镇(街道)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主要是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4.2.3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2.4经贸、供销和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食品采购供应机制。 4.2.5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