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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4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特别重大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批准。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行动。 6.1.2一般灾害发生后,灾区镇(街道)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区(市)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6.1.3较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迅速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组织抗灾救灾,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1)区(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市减灾委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市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5)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6)根据需要请求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7)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2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紧急支援; (6)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响应措施。对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4四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1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300-1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成灾面积占25%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6.4.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 6.4.3四级响应措施 由受灾区市政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1)市民政局与受灾区市及时沟通灾害信息,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向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报告灾情; (2)根据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适情给予帮助。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救灾处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