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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9]12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124号 2009年12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法制办 二○○九年十二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和实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保证质量。坚持立、改、废并举,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以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修订的立法项目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做到科学合理安排、全面有效施行,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编制和实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程序

  (一)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实施的起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包括:需要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项目。

  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

  2.拟予以规范的事项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确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3.拟采取的有关制度、措施已经实践,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经验。

  (三)根据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指具备比较成熟的立法条件,已经调研、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起草形成立法草案及相关文件,力争在年内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已经调研、论证,并起草立法草案初稿,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1.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

  2.贯彻落实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决策急需立法且条件成熟的项目;

  3.上位法明确规定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项目;

  4.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急需制定实施性法规、规章或修改、废止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项目;

  5.其他应予优先考虑的情形。

  (五)自治区各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及立项报告报送自治区法制办。拟予以规范的事项属于两个以上相关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应由相关部门联合报送。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等重要问题的协调情况、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拟提请审议的时间等。立项报告后应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

  (六)自治区法制办要做好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报送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对自治区各部门报送的立法建议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由自治区法制办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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