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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政府规章项目,自治区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综合协调。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要复杂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治区法制办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防止问题久拖不决。对立法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应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五)加大政府立法投入,保障政府立法所需经费。为保证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各部门应加大立法投入,将政府立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履行立法可行性研究、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论证和立法后评估等法定程序所需经费,确保立法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