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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9]12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七)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1.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与相关上位法或与改革发展要求不一致的;

  2.相关上位法正在制定或修改的;

  3.应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或规范的具体工作事项;

  4.项目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或重要问题未协调一致的;

  5.未报送立项报告或立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在短期内难以补正的。

  (八)年度立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应明确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下达后,自治区法制办应及时组织召开有起草单位参加的立法协调会,明确相关工作任务。

  (九)自治区法制办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报送的立法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扩大和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程度,起草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自治区法制办的工作。

  立法项目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呈报自治区主席签发政府令。

  (十)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立法项目确需作计划调整、暂时搁置或终止办理的,起草单位应向自治区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由自治区法制办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的调整,应由自治区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一)对未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法制办研究同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立法项目,并按立法程序办理。

  (十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报自治区法制办备案。

  (十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实施宣传制度。

  政府规章应通过《内蒙古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也可在《内蒙古日报》上刊登或通过其他新闻媒体进行播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前,起草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召开政府规章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进行。涉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政府规章,由自治区法制办、政府新闻办会同起草单位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做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

  地方政府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总框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做好立法建议项目的报送工作。自治区各部门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立法的建议项目。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的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立法法及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立项报告及草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加强政府立法计划与法律法规及立法规划的衔接,做到立、改、废并举。编制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要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相符合,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立法规划、计划相衔接;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使政府立法计划与自治区人大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自治区各部门要对口审查自治区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拟取消或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三)认真实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承担政府立法起草任务的自治区各部门要把立法计划的实施作为本部门的重要任务,严格按照立法法及条例明确的立法原则、权限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年度立法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自治区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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