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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颁发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取消、停收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此,我们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办法》,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进行补偿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地产、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第二章 房地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在其他管理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弥补管理工作所需要经费的不足。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 房地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进行安全鉴定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组织专家对房屋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撰写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证明等房屋安全鉴定各项工作的费用开支。收费对象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房屋登记申请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登记费用于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填写和管理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档案,进行登记询问和实地察看,组织和进行房屋基础测绘,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调解权属纠纷,处理信访,协助房产方面地方税收征管等各项工作的经费开支。此项收费分为住宅登记和非住宅登记收费。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说明事项: 1、房屋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每基本单元为一件。 (1)住房: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按权利人意愿以幢、层、间固定界限部分之一为基本单元。 (2)非住房:按权利人意愿以幢、层、间固定界限部分之一为基本单元。 2、居民自用车库、杂屋按住房进行登记,以户室号为基本单元。在同一户室号中包括了车库和杂屋的,车库、杂屋不再另行登记。经营性车库按非住房进行登记,以户室号为基本单元。 3、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另加收一本证书工本费。 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实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减半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