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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大署[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级直属企业,地林直各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区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发挥社会资源优势,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打造服务型政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行政府服务外包,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参照《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内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服务外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外包(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是指行政机关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委托给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包商)履行,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条  实施政府服务外包的主体是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部门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服务外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遵守民法通则、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任何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参加服务外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承包商进入服务外包市场,也不得对承包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条  在服务外包活动中,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与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承包商认为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鼓励成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培养专门人才,制定服务项目标准和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服务外包项目管理活动,推动服务外包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服务外包范围


  第九条  我区下列事项可以实行服务外包:

  (一) 园林绿化;

  (二) 医疗及医保基金服务;环卫作业、科学研究、信息技术、文化广电、资产管理运行等项服务;

  (三)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

  (四)统计、论证、咨询、课题调查研究;

  (五)规划编制、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起草;

  (六)会计事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服务;

  (七)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八)外事劳务、民政涉及居家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

  (九)公务活动的组织、服务;

  (十) 培训教育、政府后勤服务;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外包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执行等政务行为,不得实行服务外包。

  对服务外包事项涉及政务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的,行政机关应按事项内容报同级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监察等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审查,在确定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服务外包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政府和社会需要,推进服务外包的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事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服务外包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外包事项和依据;

  (二)对承包商的资质、条件等要求;

  (三)经费及其来源;

  (四)工作业务业绩及服务质量要求、评价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方式;

  (六)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信息应当及时在大兴安岭地区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上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服务外包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服务外包的主要方式。对应当公开招标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依法自行组织服务外包,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七条  承包商申请参加服务外包,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要件。对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外包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论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规定承包商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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