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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大署[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服务外包后,行政机关应当对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相应调整,加强调查研究、日常监管、行政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不得向承包商指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渠道,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新开展或新增加财政拨款的公共服务项目具备服务外包条件的,一般应当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快政府服务管理模式的创新,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各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分析研究,为政府决策和服务外包企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的服务外包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对服务外包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外包评价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统计调查机构评价,结合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承包商,在以后的服务外包中应当优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承包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服务外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金额较小、需要保密、情况紧急等服务外包事项,可以简化相应程序,但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省政府对服务外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区各级财政部门对服务外包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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