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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2
【实施时间】 2011-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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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执行《公司法》、《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积极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类服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费用、定量流动资金和足够的高质量服务人员。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委托协会开展标准制定、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提高行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做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和“共享阳光”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10─2012年,对市县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给予返还。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家庭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省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四)完善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对经评审符合项目立项要求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家庭服务业企业要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中心城市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家庭服务业价格的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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