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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2
【实施时间】 2011-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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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在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二)提升家政服务的技术含量。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展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以及“订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利用省内职高、中专、技校以及各类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高水平专兼职家政师资队伍,打造家庭服务员培训知名品牌。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家政服务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重视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研究制定适合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明确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要求家庭服务企业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出台家庭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规范合同样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样本,明确合同责任,对三方权益和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保证三方的用人、服务和维权行为有法可依。

  

  (二)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实行灵活缴费方式。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的、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业保险业务,力争将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要在家政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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